财关税摆2011闭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摆2009闭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叁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摆2010闭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公司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叁代核电机组(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公司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摆2009闭55号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叁条所列项目和公司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叁、国内公司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摆2009闭55号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叁代核电机组的制造公司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照财关税摆2009闭55号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从事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的制造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照财关税摆2009闭55号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关税摆2009闭55号规定审查公司的申请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公司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公司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摆2009闭55号规定对公司资格进行认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公司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通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摆2009闭55号规定对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公司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通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五、取得认定资格的公司,根据财关税摆2009闭55号文有关规定,在免税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六、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2对财关税摆2010闭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进口本通知附件2和财关税摆2010闭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财关税摆2010闭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废止,本通知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继续有效。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成套棉纺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诲辞肠
2.成套棉纺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虫濒蝉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设备目录.虫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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